當期文章
邊界與海洋研究
李任遠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國際問題研究所副研究員
原文首發于《邊界與海洋研究》2022年第6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礎上有所刪減
大陸國家洋中群島的整體性基線是國際法中的重要問題。所謂整體性基線,即用基線將整個群島或者群島中的若干部分圍成一個或多個整體,而非將群島中的地物作為單一地物逐一劃定基線。越來越多的大陸國家聲稱依據《公約》第7條主張洋中群島的基線。但不是所有的群島都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可以依據該條主張整體性的基線,現實中越來越多的大陸國家不顧其洋中群島的實際情況與該條所規定的條件之間的差異,聲稱依據該條對多個洋中群島主張整體性的基線。2017年以來,部分國家試圖否定大陸國家依據《公約》之外的國際法規則劃設整體性基線的權利,聲稱《公約》第7條是大陸國家對群島(包括沿岸群島與洋中群島)劃定整體性基線的唯一依據。尤其是所謂的“南海仲裁案”以來,法國、英國等國陸續聲稱其主張洋中群島整體性基線的依據為《公約》第7條;美國國務院在2022年發布的《海洋界限第150 號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南海的海洋主張》也聲稱《公約》第7條為主張直線基線的唯一依據。越來越多的國家主張引起該條在大陸國家洋中群島的過度適用問題,該問題也成為《公約》第7條適用中的新問題。
一、問題的產生
由于《公約》中未直接規定大陸國家洋中群島基線問題,部分國家在《公約》中尋找相關的條款,作為主張大陸國家洋中群島整體性基線的替代性方案?!豆s》第7條則通常被《公約》成員國作為主張洋中群島整體性基線的代替性依據,引起該條的過度適用問題。
以《公約》第7條作為劃定大陸國家洋中群島基線的替代性依據的國家主張通常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其一,部分大陸國家早已對其洋中群島劃定基線,但在劃定基線之時未言明其主張的法律依據,而在近年來宣稱《公約》是主張基線的唯一依據,法國與英國是該類國家的典型。
其二,部分大陸國家以《公約》第7條或者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第4條為依據對其洋中群島劃定整體性基線。澳大利亞與丹麥的主張屬于此類。
其三,部分大陸國家對其洋中群島主張整體性基線,未明示其主張的依據,但依據其向聯合國秘書處交存了與基線相關的地理坐標的行為,推定其主張洋中群島基線的依據為《公約》第7條。印度的群島整體性基線主張屬于這一類型。
其四,部分大陸國家將其洋中群島作為整體劃定基線,且認為其依據《公約》主張直線基線,但未明確指出依據《公約》中的哪些條款劃定基線,但又通過國內法對《公約》第7條作了一定變通規定。巴西的主張屬于此類。
二、《公約》第7條適用于大陸國家洋中群島的基本條件
緊接海岸存在一系列島嶼是適用《公約》第7條劃定直線基線的基本條件。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這一條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其一,島嶼的類型。國際法院在2022年加勒比海主權權利和海洋空間受侵犯的指控案中認為,依據《公約》第7條“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劃定直線基線時,基點必須定在《公約》第121條所指的島嶼,不能為低潮高地。
其二,對島嶼的數量要求。在2022年加勒比海主權權利和海洋空間受侵犯的指控案中,國際法院認為 “一系列島嶼”意味著島嶼數量與相關海岸長度相對,島嶼的數量不宜過少。
其三,島嶼間的距離問題。在實踐中,國際法院還認為,“一系列島嶼”必須是一群或一串島嶼,展現出某種一致性與連續性,成為一個互相聯系的系統。在某些情況下,覆蓋一部分海岸的一系列島嶼可能對大部分海岸具有遮蓋效應。
事實上,部分國家聲稱依據《公約》第7條對洋中群島提出的基線主張并未滿足上述要求。澳大利亞霍特曼·阿布羅霍斯群島、法國瓜德羅普群島、英國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分布并不滿足《公約》第7條所規定的“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這一劃定直線基線的基本要求。
三、適用《公約》第7條劃定直線基線的限制
除了“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這一基本條件以外,《公約》第7條還對直線基線的劃定設定了若干限制。
第一,直線基線不應在任何明顯的程度上偏離海岸的一般方向。國際法院在該案的判決中同時指出,認為“一系列島嶼”必須充分靠近大陸,以使其可以作為海岸的外緣或邊緣。這些島嶼必須是海岸結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考察目前的國家主張,部分國家依據《公約》第7條所主張的整體性群島基線,如法國克爾蓋蘭群島的基線、英國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的基線、法國的瓜德羅普群島基線、印度的拉德沙克韋普群島基線等,實際上未能滿足該條的這一要求。
第二,基線內的海域必須充分接近陸地領土,使其受內水制度的支配。國際法院在1951年的英挪漁業案中認為,真正的問題是基線的選擇是否使基線內的水域充分靠近陸地,以使基線內的水域受內水制度的支配。目前部分國家依據《公約》第7條提出的主張并未滿足該條的要求。
四、《公約》第7條適用于大陸國家洋中群島直線基線劃定的局限性
從國家立場考察,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大陸國家聲稱《公約》第7條是其主張洋中群島整體性基線的依據。其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部分群島中的島嶼分散分布,難以滿足“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這一條件。其二,部分國家的洋中群島分散分布,實際上無“海岸的一般方向”。其三,部分洋中群島分散分布,所劃的整體性群島基線內水域面積較大,難以使水域充分靠近領土,受內水制度的支配。
從理論與實踐考察,群島基線的劃定受島礁分布、海岸線方向、水陸距離等因素的影響,是一個受地理因素直接影響的法律問題?!豆s》第7條來源于大陸沿岸群島基線劃定的個案實踐,但大陸的沿岸群島與洋中群島的地理情況存在明顯差異,數量較多的洋中群島地物呈分散分布,這就決定將該條全局性適用于洋中群島基線劃定具有較大的局限性。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大陸國家所謂的依據《公約》第7條提出的洋中群島基線主張明顯超過該條的適用范圍,大陸國家過度地依賴《公約》第7條主張洋中群島的整體性基線,使該條被濫用從而條承受著“不可承受之重”。而考察目前的國際司法實踐,通過嗣后的實踐對《公約》第7條進行擴大化解釋,面臨法理上的限制。
然而,目前多個國家對《公約》第7條進行擴大化適用的現象已經出現,這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公約》締約過程中大陸國家洋中群島的海洋權利成為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目前國際法中缺乏直接適用于大陸國家洋中群島的成文法規則,以《公約》第7條作為替代性的依據成為部分大陸國家主張洋中群島基線的替代性方案。另一方面則更是因為部分國家為了非法反對中國在南海依據《公約》以外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對南海四群島的整體性權利主張,而強行聲稱本國劃定洋中群島整體性基線的依據為《公約》第7條。
五、結論
由于《公約》中無關于大陸國家洋中群島基線的明文規定,在締約過程中該事項未予討論,最終成為《公約》序言所稱的“未予規定事項”。在這種情況下,《公約》第7條被部分大陸國家作為主張群島基線的替代性依據?!豆s》第7條只能部分適用于大陸國家洋中群島基線的劃定,其適用受到一系列條件的限制。由于地理情況的差異,《公約》第7條并不能涵蓋群島的所有情況,可見《公約》關于基線的規定并不完善。既然大陸國家洋中群島的基線問題屬于《公約》未予規定事項,對于該問題,應該按照《公約》序言第8段的規定,繼續以《公約》之外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準據,而非只以《公約》中的規則為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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